江西师范大学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实施办法

发布者:查涛发布时间:2015-06-24浏览次数:5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体育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要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三条  课程教学是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体育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 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也是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体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理念、改革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的坚 实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中课程指的是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科目,不包括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在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人员攻读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课程设置是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应依据全国各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指导性(参考性)硕士专业学位培 养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新增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点须在正式招生前制订出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课程设置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领域来确定,依据指导性(参考性)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基础与特色,在充分讨论和会议决定的基础上制订课程设置计划 (或称培养计划、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等,下同)。课程设置计划应与指导性(参考性)培养方案课程结构保持一致。

第八条  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课程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体现时代性、先进性、科学性、实践性。

第九条  课程设置计划中各门课程在培养研究生掌握系统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方面应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衔接。要准确把握研究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分和衔接。

第十条  课程可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补修课程。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必修课程是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旨在帮助研究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技术技能,为培养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奠定基础。必修课程设置原则上与指导性(参考性)培养方案保持相对一致。

2、选修课程应设置通识教育、开拓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知识视野、帮助研究生了解和解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实际问题的课程。要重视选修课程建设,拓宽选修课程门类、门数,使研究生有更大的选课自由度。

3、补修课程是为弥补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存在的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某些缺陷而设置的本科层次课程,主要针对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设置计划应对各门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开设时间、学时数、教学要求及考核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计划保持相对稳定,在培养方案制(修)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原则上对课程设置计划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课程设置计划的,须提交课程设置调整申请报告,详细阐述课程设置计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课程教学实施

第十三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即公共课程(含公共选修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教学实施;专业课程由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点(或专 业领域)所在体育学院负责组织教学实施,研究生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学实施的宏观管理、质量监控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均应制定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主讲教师组织制订,经导师组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教学大纲应参照各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 委员会颁发的指导性(参考性)教学大纲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制,要求提出明确的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课程教学内容,指定教材并开列必要 的教学参考书目。

第十五条  重视教材选用征订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公共课教材由研究生院统一选用征订;专业课教材由体育学院自行选用征订。教材选用征订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充分 尊重任课教师意见,选用内容新、质量高、有权威的优秀教材,尽可能选用各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鼓励、支持教师独立编写或合作编写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专用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满足有特色的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  课程开设安排依据课程设置计划进行。必修课程须严格按照课程设置计划的开设时间、学时数等进行安排;公共选修课程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研究生选课,一门课程 选修人数达10人以上可开班;专业选修课由体育学院组织研究生选课,在充分尊重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课程开设。课程开设安排采用课程表形 式。

第十七条  公共课课程表由研究生院编制,专业课课程表由体育学院依据规定的格式编制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课程表应在正式开始上课前一周内完成编制,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课程表实施后,不得擅自调整。凡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需要停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应提交调课申请,经体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能调、停课程。停 课所缺课时由任课教师另行补足,补课时间和地点报体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每学期任课教师办理调、停课不能超过3次。未经审核批准调、停课或请人代课者, 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教学内容应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应重视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重视开发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的实践经验,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有效 教学资源。课程教学工作要重视引导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运用理论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进行反思性研究。

第二十条  教学过程应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重视教学方式方法的先进性、选择性、针对性、合理性与实效性,重视教学方式方法的研究 与交流,重视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鼓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探索并创造适合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特点的新的教学模式与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应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专业实践可以在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

第二十二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政治理论、专业英语和专业必修课程不得以免修。在本科阶段修读英语类专业、通过大学生英语水平六级考试及英语水平较高者,经学校组 织考核后可办理研究生《基础英语》课程免修审批手续。免修不免考,同意免修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同届研究生一起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勤是课程教学管理的基本手段。考勤主要由任课教师负责,研究生院和体育学院将不定期组织考勤抽查。课堂考勤记录于课程教学结束后交相关课程管理部门备案。考勤结果应纳入课程考核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程教学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故不 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假1天以内者,直接向任课教师请假;请假1天以上(含1天)者,须提交《江西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请假审批表》,因病请假还 须提供医院证明等材料。请假1天者,由班主任或导师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导师)、体育学院分管领导依次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 上者,由体育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审批表留存体育学院备案。如因在外地或突发情况等难以事先书面请假,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 假,回校后应当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程实行主讲教师制度,主讲教师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每门必修课程至少须配备2名教师。鼓励多位教师共同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第二十六条  公共课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院协同各相关学院选聘,专业课教师由体育学院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如因特殊情况,任课教 师资格可适当放宽,但最少应具备硕士学位、二年以上讲师职称,且须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注重吸收校内外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 业人员共同承担课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任课教师培养工作,依据学校师资培养计划和管理规定,采用适当方式鼓励、资助任课教师外出访学进修、参加教学研讨活动。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教学评估

第二十八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考核开始前提交《江西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缓考审批表》,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未履行缓考手续或未经审核批准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课程学习期中,每门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或旷课课时超过总课时六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选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考试、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也 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并报体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注重过程考核,课堂考勤、课堂表现等可以折算成平时成绩计入考核成 绩,平时成绩计算范围和具体折合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专业课程由体育学院组织实施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阅卷和评分,并经体育学院或研究生院审核。命题要求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并于正式停课前一周向课程管理单位提交难度相当 的、规定格式的A、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提交成绩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方式,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 (含60分)为合格。采用五级分制成绩评定方式,学位课程考核达到“中”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核达到“及格”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协助考生违纪或作弊,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课程考 核中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须重修课程,同时依据《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申请查卷,查卷不得更改试卷评分。查卷由相应课程管理单位负责受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相关材料由课程管理单位负责保存,保存期不低于五年。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督导评估机制,组建教育督导队伍,深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督促、检查;结合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发展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校内评估工作,以维护课程教学秩序,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创新,提高培养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