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罗红燕发布时间:2020-11-02浏览次数:32

江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规定,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履行有关法定职能,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办学治校中的作用,全面落实民主治校与专家治学的办学精神,使学校重大学术性事务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审议全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布局、学位授予权申报、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本科课程建设规划。

第四条 审议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审议校级科研机构的组建、撤销、调整,审定对校管科研机构的检查、验收或评估意见;受理有关我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五条 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确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评价拟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审兼职教授的业绩。

第六条 审学校重大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评审对教学、科研人员的重大奖励项目;审议、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与评优等事项。

第七条 审议学院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和学院科研工作评估标准;审定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评估意见。

第八条 审定学校有关学术规范制度,纠正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的争议;对重大科学研究的弄虚作假事件提出审议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审议学校同国内外学术组织以及教育、科技界同行进行重大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项目,不断促进学术创新。

第十条 听取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结论或审定意见的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原审议结论或审定意见。

第十一条 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咨询、审议或决策性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我校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业绩突出,年富力强的专家、学者和学校相关领导以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根据需要特聘校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当选委员、当然委员和聘任委员:

1)当选委员由学院和校级以上重点科研机构选举产生,原则上各学院和重点科研机构选举一名学术委员;

2)当然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根据该领导岗位人员变动自然交替。

3)聘任委员由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资深专家或著名学者担任。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3337人,每届任期4年,当选委员可连选连任,并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届校学术委员会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该届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另设副主任23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国内著名专家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学科组和理科学科组。除当然委员外,每位委员只能参加其中一个组的工作。两个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副组长由学科组委员推举产生,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学术委员(含当选委员、当然委员和聘任委员)和召集人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科技(社科)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社科)处处长兼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学科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且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议题内容,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学科组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学科组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时,到会委员不能少于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审议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与会人员意见比较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在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多数学术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收集、整理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或决策的相关材料,提出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做好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论或审定意见的投诉,并请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审定的议题涉及学术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学术委员必须予以回避,不参加该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保密制度。学术委员对于会议讨论的内容、过程和结果,未经学校公开或校学术委员会允许,不得在会外泄露,擅自泄露的,校学术委员会有权予以批评,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请假制度。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必须书面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如无特殊情况,学术委员连续两次以上不能参加会议,且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校学术委员会应予以批评,或建议其辞去学术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凡学术委员有与其任职资格不相称行为的,经查实,校学术委员会将酌情对其提出批评、暂停职务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设专项经费解决,并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将使用情况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原则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