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1.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制,我院教学、科研需用仪器者,必须在使用前二周内与该机管理人员联系,确定使用日期和机时,做好用机准备工作。
2.在保证我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收费标准和经费分配按校、系有关规定执行。
3.上机操作者,必须有上机证,无证者不准操作,上机者应做好使用记录。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发现故障要立即停机检查,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院领导。
5.机房内不准吸烟、饮食、会客、仪器工作时间,操作人员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6. 仪器拆除、改装、损废须经院领导同意,并报校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才能执行。
仪器名称 | 型号 | 国别厂家 | 单价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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