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处
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充分发挥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教育实习工作实际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实习经费原则上每生为450元,其中400元用于师范生教育实习活动,50元用于教育实习基地建设。相关学院根据本院当届师范生实习人数核算经费总额,在总额内控制使用。
二、教育实习活动经费开支
(一)实习生费用
参加学院安排外地集中教育实习的师范生,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150元补助交通费,用于统一包车接送实习生或核销实习生往返学校一次普遍公共交通费(普通火车硬座或普遍长途汽车);参加学院安排本地教育实习的师范生,原则上按每人60元交通补助。同时,学院安排的集中教育实习的师范生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80元补助实习期间生活费。具体补助形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指导教师费用
1.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费用:按照学院制定的教育实习方案安排其所指导实习生人数每人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支付。
2.本校教师费用:由学院安排的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检查人员赴外地实习学校往返交通费和往返当天交通及伙食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据实报销,期间伙食补贴40元/人·天、交通补贴和差旅费由学院视具体情况确定支付标准。学院安排到本地实习学校指导或检查实习人员,按照教师40元/人·天的标准补贴交通费。
(三)教育实习基地建设费用
包括实习基地管理费,实习基地联络、沟通联络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实习生工作场所文化建设等相关费用,学生及派驻指导教师住宿条件改善相关费用等。按集中实习学生数50元/人标准,在总额内开支。
(四)支持和鼓励学院组织安排集中实习,分散教育实习的师范生,不提供交通、生活补贴、指导教师费和教育实习基地建设费。
(五)上述费用均在经费总额内由学院控制使用,不得超支,节余续用。
三、经费开支和报账要求
(一)教育实习经费开支和报账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四风”文件精神以及《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
(二)实习生和指导教师补助、实习学校指导教师费,由学院经办人提供具体补助明细表(含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天数),经领款人、学院经办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及财务“一支笔”签字,同时加盖学院公章即可报销。校内教职工打入银行工资或津贴帐户,校外指导教师打入其本人提供的银行帐户。
(三)原则上可按当年实习基地建设费总额的25%报销一定的工作餐费用和咨询费,具体按《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一)各学院教育实习经费实行包干,由学校统一管理。每次教育实习工作开始前,各学院应编制实习计划,并将实习计划提交教师教育处。实习计划若调整应及时报教师教育处。凡未提交教育实习计划或经费开支与计划不相符者,不予核销。
(二)核销程序:教育实习结束后,由学院经办人按学校财务制度,持经学院教学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核销的有效票据和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总结,到教师教育处初审,然后到财务处按财务制度核销。
(三)学院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和教学院长是教育实习经费责任人,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严禁虚报、套取、冒领和弄虚作假。
(四)凡实习不合格或不经学校批准未参加实习者,需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重修实习,所发生费用自理。
(五)其他专项实习项目的经费另行制定。
五、学院要加强对实习生和指导教师管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或缺勤,应扣除其相应的补助,请假或缺勤时间超过实习总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扣除全部补助。强化对指导教师管理和考核,指导教师每次到实习学校指导实习应及时将指导实习和实习生实习情况书面向学院报告,学院据此对其考核并核算指导教师相关费用。
六、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教师教育处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