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与处理
一、教学差错
教学差错是指教学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教学工作过错或失误。具体有:
1、上课无故迟到。
2、无故提前下课。
3、不按规定要求辅导、答疑。
4、不按规定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
5、不按规定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计划(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指导、专项技能训练等实践性教学工作)。
6、不重视维护教学秩序,对学生不严格要求,对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管理不严。
7、考试后不按时上交成绩登记表或拒不完成试卷分析。
8、课程考核不认真,出现错登、漏登学生成绩。
9、无故不参加学校、院(部、中心)、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10、因管理工作失误,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11、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擅自离开监考岗位、迟到或监考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影响了学生考试。
12、其他应定为教学工作过错或失误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
.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规程的主要教学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或教学效果的事故。具体有:
1、无故旷课或监考缺岗。
2、擅自请人代课或调课。
3、教学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且经调查情况属实。
4、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同意擅自订购教材或向学生推销计划外的教材。
5、实验、实习、实训课因教学人员在教学指导方案、教学场地、设备、教具等方面准备不充分,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6、实践性教学事前无完整计划和安排,事中不认真、无具体的检查指导,事后无讲评(或总结、报告)。
7、对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的指导不认真负责,致使出现明显错误或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8、因主观原因造成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具的损坏。
9、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
10、试卷命题、印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1、课程考核不认真,致使出现多次阅卷错误或成绩登记错误。
12、经常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13、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教学无法正常开展,或工作拖拉而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故意不作为阻碍工作的开展,并造成恶劣影响。
14、教学组织不严,导致管理混乱,大面积影响教学秩序。
15、因工作失职,遗失重要教学文档。
16、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重要教学数据。
17、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二次以上(含二次)。
18、其他应定为教学事故的行为。
三、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工作规程的主要教学管理规定,并造成重大教学工作损失和恶劣影响。具体有:
1、上课多次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2、从不按规定要求辅导、答疑且屡教不改。
3、从不按规定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
4、多次旷课和监考缺岗。
5、擅自停课。
6、不按专业培养方案学时实施教学,擅自压缩课时,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7、不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进度和环节实施教学,擅自压缩、简省教学环节、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环节。
8、故意损毁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具,情节严重。
9、在教学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
10、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考试舞弊行为不制止、不认定、不报告。
11、阅卷中不按标准评分,随意加分、减分,徇私舞弊或评分严重失实。
12、一学年内发生教学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
13、违反考试保密规定或擅自改变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地点。
14、教学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更改、提供重要教学数据(学生成绩、学历学位证明或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等),造成恶劣影响。
15、其他应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
四、处理办法
1、发生教学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通报、核实、认定。
2、教学事故责任人原则上应主动递交书面检查,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过程及善后进行分析,并表明自己的认识,提出整改措施。如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诉,要求校教学评议会仲裁,校教学评议会应在1个月内予以审议。
3、发生教学差错,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发生教学事故,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二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性评优活动。
4、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挂钩,本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本年度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称职。
5、与岗位、绩效津贴发放、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奖挂钩。凡本年度内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者,各教学单位可一次性扣发其一定数额的年终奖金(具体标准由各教学单位自定);凡本年度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校发课时津贴按规定标准的60%核发,各教学单位利用自筹资金核发教学工作量奖时也应体现“奖优罚劣”、“优劳优酬”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教学单位自定(也可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6、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挂钩。凡任现职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高教系列高一级职务的申报、评审和聘任。
7、与任职资格、教师工作岗位挂钩。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下岗接受培训一学期或一学年(由所在教学单位决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培训期间校发教学津贴停发,各教学单位自筹资金核发的奖金、津贴如何发放由所在教学单位决定;三年内二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取消教师资格,由所在教学单位交人才交流中心另行安排工作。
教务处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