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营造优良校风,促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校发【2020】25号《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学校一表通请假系
统填写相应的《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
休假。
(一)教职工请境内探亲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境外探亲假按《江西
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校发〔2018〕
34 号)执行。
(二)教职工请婚假、生育假、丧假,由本人填写《请
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
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请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附
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
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批:
1.病假在半个月之内(含半个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审批后向人事处报备;病假在半个月至 2 个月之内(含 2
个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
假在 2 个月以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长期请病假(连续请病假达 2 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在假期结束时,到校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3.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
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其从事
其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
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
如下程序审批:事假 3 天之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事假在 4—15 天(含 15 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在 15 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请工伤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销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后,报人事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
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
手续(与请假手续一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
序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
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在外续请病假的,回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需出示校医院认可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就诊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三、假期待遇规定
(一)生育假待遇
1.生产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法定假期内,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教学科研岗人员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资
格,参照行政人员相应职级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正高参照
五级职员四档、副高参照六级职员四档、中级参照七级职员
四档、初级参照八级职员二档、未定级参照九级职员)。因
寒暑假顺延超过法定假期天数的,超出天数只发放基本工资。
2.流产假:第 1 次流产假与生产假期间待遇相同,第 2
次流产假按病假的待遇执行。第 3 次及以上流产假及未婚流产假按事假的待遇执行。
3.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
(二)探亲假待遇
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安排探亲的教职工,探亲期间所
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并执行
事假待遇。
(三)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
(四)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请病假,当月累积7天之内的,保留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月累计超过7天的,基本工资照发,累计超出7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1天,扣发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及误餐补贴1/22。
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在1—2 个月的,第1个月内按前
款标准执行工资待遇,自第2个月起,按每请假1天,扣发
请假当月绩效工资1/30及误餐补贴1/22。
3.教职工连续请病假在3—6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照
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病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4.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
发,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
5.长期请病假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
提前退休手续。
6.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且超过6个月之外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7.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听取文件、参加政治
学习等属于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五)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在22天之内,每请事假1天,
扣发请假当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误餐补贴总和的 1/22;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在22天以上,超出22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过1天,扣发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的 1/22标准的1.5倍及当月误餐补贴的1/22。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1个月,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
核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计算当年工龄。
(六)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
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
发。
四、假期认定说明
(一)探亲假
1.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2.教职工同亲属不在一地生活,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
件的,可给予探亲假:
(1)探望父母。凡在我校工作满 1 年且已转正定级的
教职工,与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
的,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包括教职工亲
生父母,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由教职工供养的养父母,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教职工,若既有
生父母又有养父母,或父母分居两地,教职工只能自行选择
一地探望。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每隔 4 年休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未婚(含丧偶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2)探望配偶。凡在我校工作满 1 年且已转正定级的
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期间团聚的,
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双方当年内如有一
方已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另一方当年则不再享受;教职工结
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休
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
若教职工的配偶是在出国(境)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 3
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境)外学习期限达 1 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教职工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到期后本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 1 次,最长延期3 个月。
3.教职工享受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假
不能跨年度使用。
4.探亲路费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含丧偶
和离异)教职工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
路费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已婚教职工
探望父母,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在本人月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之内的,由本人
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费等其他开支均由
教职工自理。教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点不固
定,教职工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计算探
亲路费。
(二)婚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教职工,可享受 3 天婚假;婚假只
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三)病假
教职工因病、因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凭校医院出具
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
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
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校医院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予以补
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患急症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四)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
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1 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父母逝世,在省内办理丧事的,休丧假 7 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休丧假 10 天。
(六)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
1.生产假
(1)产假98天(含产前休息 15 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 60 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顺延。
(2)未婚生育及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产假待遇。
2.流产假
(1)女教职工怀孕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25 天;
怀孕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42 天;怀孕满 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 98 天。
(2)女教职工第 1 次人工流产按上款休公假,第 2 次
人工流产可休病假,第 3 次及以后流产及未婚流产按事假对待。
(3)先兆流产。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三级甲等)证
明,需保胎休息 3 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80%发放;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三级甲等)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全额计发。
3.护理假
妻子分娩,男性教职工可休护理假 15 天。
4.节育假
放臵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7 天,7 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结扎的,休假 21 天。
5.哺乳假
女职工抚育 1 周岁以下的婴儿可请哺乳假,每天两次,
哺乳时间为:上午 30 分钟,下午 30 分钟。两胎以上者,其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允许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计为正常工作时间。
(八)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
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
工伤假。
(九)假期(除事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本规定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