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查涛发布时间:2015-06-24浏览次数:5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双导师制,探索学校与行业部门之间的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人才供需互动机制和科研开发合作机制,加强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导师制,指的是在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为每名研究生各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和1名实践指导教师,以校内指导教师为主,实践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实践环节的指导,同时可参与课程教学、项目研究、论文指导等多个培养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和在职人员攻读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实践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四条  聘为实践指导教师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熟悉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富于创新精神。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职责。

3、所从事岗位工作与体育硕士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基本一致,且累计从事该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8年,工作业绩优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4、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从事工作岗位无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者一般应有博士学位或有突出业绩。

5、能为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或实习岗位。

6、具有较丰硕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聘用。

第五条  实践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为:

1、学校邀请、有关方面推荐或本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点(含下设专业领域)所在的体育学院提交《江西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申报审批表》等相关申请推荐材料。

2、学院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组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新增实践指导教师的名单,将名单排序后附申请人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复审。

3、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和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开会审议、表决的形式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六条  实践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1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2月。

第三章   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实践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如下:

1、为所指导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或实习岗位和必要的实践或实习工作生活条件。

2、为建立稳定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或实习基地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3. 负责指导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制订实践或实习计划、开展实践工作,与研究生保持经常性的、有效的沟通,解答学生在知识的应用、能力的培养以及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4、与校内导师、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教育实习指导中的有关问题;

5、负责评定实践或实习成绩,提出实践或实习考核评价意见。

6、积极参与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指导。

7、为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的配备要求为:

1、在职人员攻读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原则上在研究生工作单位或同一县(区)域内相关单位中选聘,由在职人员攻读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 人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西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实践指导教师申报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经学校审定后颁发聘书。

2、全日制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可由学校统一安排或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或实习单位进行。由学校统一安排实践环节的,其实践指导教师由学校依据本 办法第五条统一选聘后,通过师生互选方式进行配备。研究生本人自主联系实践单位,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其实践指导教师由研究生本人 推荐,学校审定后颁发聘书。

3、每位实践指导教师在聘期内指导研究生总数一般不超过4人。

第九条  实践指导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即指导一届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聘期结束后根据实践指导教师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及学校实际需求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学校按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成立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组,设立组长一名,负责实践指导教师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参与实践方案和实践环节考核办法的制订等。

第十一条  实践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研究生院适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观摩会、参观访问等形式加强实践指导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依据学校财务有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向实践指导教师支付相应实践指导费用,具体标准由学院自行确定。实践指导教师参加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或论文指导,相应学院应按照实际工作量支付课时津贴,课时津贴发放标准不低于校内课时津帖发放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