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教学暂行管理条例(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教学中心”地位,明确教学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学院党政一把手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研究教学及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要求全院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正确处理好政治教育与专业体育教育和大学体育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等方面的关系,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从事体育专业教学和大学体育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第五条 对教师的教学要求
1、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数学方法,采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严格执行我校教学规程及教书育人方面的要求。做到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3、各系、部在学期末接到下学期开课任务后,应立即通知有关教研室对下学期开课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讨论研究,看是否需修改。教学大纲不需作修改,则延用。如需修改,则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教学大纲(软盘)交院教学秘书处保存。
4、教师要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坚持把传授知识、培养创新精神与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结合在一起。同时,教师应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5、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堂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要求。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组织好课堂教学。
6、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按课堂常规进行教学,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
7、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早退或私自停、调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做到上课有教案,有考勤记录,课后有小结,期终有教学总结。
8、教师因事或公差等不能上课时,按教务处有关调、停、代课管理办法执行(即到学院教学秘书处填写调、停、代课单;调、停课经主管教学的校长同意后,代课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9、各教研室每月至少组织1-2次教研活动。
10、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各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业务学习等教研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请假。
11、体育专业的新生,第一学期技术课的准备活动,必须由任课教师领做,其它学期可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让学生在课堂准备部分进行教学实践;
12、普通专业的新生入校后,应认真对任课班学生的身体素质进行检测、统计、分析、登记。每学年结束前须完成《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的测验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按时报部里存档。
第六条 对学生的教学要求
1、大学体育课是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应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完成各项教材练习,坚持经常参加早锻炼和课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体育素养,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2、大学体育课为考试课程,学生应通过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努力达到体育课标准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3、大学体育课不及格经统一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因旷课、缺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应重修。
4、体育专业课考试不及格,按《江西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例执行。
5、大学体育课重修不及格或限期补考后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只发结业证书。
6、学生因体弱多病或有慢性病,不能完成正常大学体育课学习,应由医院出具证明,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所在院(系)有关领导和大体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体育成绩注明“保健课”字样。
7、在大学体育课教学中,学生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三次迟到或早退 (15分钟以内)按一次旷课论处。旷课一次扣体育总分三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一分。
8、 在体育专业课教学中,凡学生旷课1次,在该课目总成绩中扣除2分,迟到2次或早退1次扣1分,缺课时数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该门课程不予评定成绩,待重修满规定的学时后再予以评定。
9、在大学体育课教学中,学生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旷课累计四次者,均不予评定该学期的体育成绩,必须随低一年的相应学期重修。
10、在体育专业课教学中,如学生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严格按《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例处理。
11、对上大学体育课经常请假,但未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可根据该生平时学习态度酌情扣分。病、事假一次扣体育课考勤分0.5分。
12、学生上体育实践课必须穿便于运动的服装鞋子,不准穿皮鞋、拖鞋、有跟鞋和大衣、裙子等上体育课。如有违反者,经教育不改,可劝其退出课堂,以旷课论处。
13、凡实践课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该考试项目以零分计算,不进行总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记分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1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以不及格处理。
15、学生大学体育实践课考试不及格,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由教学单位有关系、部统一组织补考。体育理论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考,无故不按时参加补课者,以旷考论处。
第七条 课堂教学常规
1、任课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课堂教学,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的统一,突出专业理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开展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2、教师在课堂中应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
3、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案授课,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做到上课不会客,不吸烟,不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各门课程的教学除授课外,教师应承担实验课(实践课)、训练课、习题课、讨论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
5、大学体育课和专业技术课教学,师生均应仪表端庄、身着运动服装上课。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女生例假可口头说明,但教师应有学生例假记录)。课后应组织学生按各场馆要求整理好场地器材。
6、教师上课必须提前到场,做好教学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大学体育课如遇雨天,还应做好雨天的教学安排。雨天上室内实践课或理论课,必须课前通知学生上课地点,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上课。
7、在大学体育实践教学和专业技术教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课前应认真检查教学场地和器械,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处理,事后向院领导报告并填写伤害情况登记表。
8、教师上课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无故缺课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查明原因,除进行教育外,应严格按考勤制度处理。
第八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1、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都有资格担任本科毕业生论文的指导工作。
2、毕业生论文的指导,提倡指导教师和毕业生双向选择。
3、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论文篇数,不得超过8篇,以确保毕业论文质量。
4、毕业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毕业生独立完成,杜绝抄袭文献等现象发生。
5、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根据学校2003年制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实验课教学要求
1、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2、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材,编写实验课教案,并认真执行教案。
3、教师应根据实验课内容,布置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的成绩应作为评定学生该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实验报告由实验员统一保管。
4、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危险品(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和贵重仪器的管理工作,并注意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课后要及时关门、,切断电(水)源。并及时组织学生整理好实验器材,物归原处。如有仪器损坏应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做好记录,重大事故应向分管院长报告。
第十条 考试命题
1、按学校考试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学院将在2004年前修订、完善专业主干课程试题库(卷)建设,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2、各门课程考试(查)前,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题,不得向学生出售复习资料,更不得收受学生礼品。一经发现,将以重大教学事故论处,重新组织考试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处以行政处分和罚金。
3、理论考试在试题库内抽取题目或在试卷库内抽取试卷进行考核。术科考试由各教研组先制定项目达标、技评及评分标准,再组成教师考核小组(2-3人),进行年级、班级或项目的交叉考试,也可采用同年级考试回避制(如本年级有3名任课教师,当考核到自己教学小组时,本人则回避)。实践课考核方法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并将制定好的考核方案在考试前交学院教学秘书处,理论考试(含术科理论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填写试卷分析表,并交院秘书处存档。
4、缓考和重修考试按学校有关考试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与报送
1、成绩报送时,考试或考查科目均以百分制计分。
2、各科成绩评分的比例,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3、学科平时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本人一式二份填写,在规定时间内上交院教学秘书处,未按规定报送成绩者,以教学差错论处。
4、术科考试成绩单,由考核小组负责人填写学生成绩单,其他考核人员签名,交学院教学秘书处。大学体育实践课成绩的保管,可按《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体育课成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成绩报送前须认真核对有关数据,成绩不得有任何涂改。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评价
按照学校2003年制定的有关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按照学校2003年制定的有关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按照学校研究生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03年体育学院教代会通过后执行,原教学管理条例即行作废。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议,如遇教学大纲重大改革,执行新的教学大纲。